中国业务
博钦律师事务所是中美两国跨国法律业务方面的先锋。我们的律师深谙中国复杂的、不断变化中的商业环境及其形成原因。
我们在中国的经验可以追溯到 1971 年。当年我们参与了美国向中国出售 10 架波音飞机的商业交易,是当时中美两国之间最早的大型交易。自那时开始,我们在中国市场积极参与了协助中美两国的公司在包括知识产权、公司业务、国际贸易和个人规划领域的合作。
主要领域
知识产权
作为蜚声中美的顶尖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博钦协助客户在中美两国获得专利和商标注册,进行著作权登记,以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维权。博钦经验丰富的律师和专利顾问服务于以下领域的客户,包括:
- 汽车
- 软件
- 半导体
- 通讯
- 航空
- 生命科学
- 生物技术
- 制药
- 医疗器械
- 消费品
- 电子产品 (包括移动设备和电视机)
- 娱乐 工业制造
在为大型跨国公司管理知识产权组合的过程中,我们审视客户广泛的需求,从知识产权注册到知识产权行政及刑事执法,在包括行政争议、权利取得、维护、授权许可和技术转让协议等领域满足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全方位需求。我们协助中美企业取得知识产权并进行维权,也经常协助客户在中美两国处理涉及专利、商标、商号、商业秘密及版权的备受瞩目的诉讼案件。博钦律师非常擅长通过民事诉讼追究假冒和盗版产品供应商和分销商的法律责任,经常在大中华地区法院为客户提供诉讼支持。
在美国,我们在包括加州和德州在内的主要地区法院诉讼中心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并且拥有一支实力雄厚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法律团队以及办理美国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PTAB)授权后复审业务的专业团队。当案件上诉时,博钦全美领先的联邦巡回上诉业务团队能够竭诚为客户提供强有力的专业服务。本所的专利团队为广泛行业领域的客户处理专利申请和专利咨询事宜。团队成员当中的很多专业人士都拥有各自技术领域的高等学位,亦包括几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前专利审查员。我们在提供专利服务时兼顾商业价值和执法力度。
公司法和交易
博钦在中美两国经验丰富的公司法律师与知识产权和投行专家紧密合作,在技术和跨境交易领域提供精湛服务和广博经验。我们北京律师处理以下外商对华投资和一般公司法事务,包括:
- 战略投资
- 主权基金发行和交易
- 私募股权基金交易
- 风险投资基金交易
- 合资企业
- 外商独资企业
- 控股公司
- 企业并购
- 清算(包括主管机构批准)
我们还代表客户处理传统的政府关系,直接或间接倡导,关系建立,联合或联盟建立,以及特定问题管理。其他代理事项还包括企业运营中的相关问题,例如劳动和雇佣、海关、税务、外汇、许可、土地使用与监管合规。
争议解决和调查
博钦一流的争议解决律师在主要的商事仲裁中心处理复杂事务,包括: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IETAC)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上海仲裁委员会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 国际商会 (ICC)
本所中国办公室代表客户处理广泛的商事纠纷,行政裁决异议以及与各类行业决定异议相关的诉讼事宜。此外,我们亦代表客户进行职业道德和《反海外腐败法》 (FCPA) 调查、合规计划、FCPA 培训,以及白领犯罪和行政调查。
国际贸易
博钦常驻于北京和华盛顿特区的贸易律师在协助客户处理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涉及中国的重大贸易纠纷和调查方面拥有数十载办案经验,熟通解决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关税性和非关税性救济的适用法律,以及在国际和中国贸易法律法规框架下影响市场准入,海关,产品检验,关税优惠,特定国家的出口管制,配额,以及关税评估等问题的政府措施。我们的律师还针对 WTO 双边和多边贸易争端中的中美问题以及中美国际贸易政策向客户提供咨询,包括涉及市场准入和进口竞争的贸易谈判和调查。
客户聘请本所代理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商务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以及包括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在内的美国联邦法院进行的贸易争端案件。
与政府合作
为更好地服务客户,我们与中国各大中型城市当地的政治关系、政府官员、律师和顾问建立并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建立资源网络,我们致力于协助客户满足业务需求,实现在华发展等商业目标。
相关业务
荣誉和排名
- 荣登 The American Lawyer’s 100 榜单,入选美国律师事务所 50 强, 2013–2024
- 连续 22 年上榜《财富》杂志“最佳雇主公司 100 强”榜单, 2003–2024
- 多名律师荣膺《钱伯斯亚太》和《钱伯斯全球》在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和生命科学类别评选的“领先律师”称号, 2011–2020
- 被《商法》评为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和版权类别年度最佳律师事务所, 2022
- 荣登《亚洲法律杂志》“中国十五佳知识产权律师”榜单, 2019
- 被《亚洲法律杂志》评为专利和商标类别顶级律所, 2019–2024
我们的团队
- Firmwide Co-Chair, Post-Grant Practice